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9-11-13 19:02:49   来源:中国视点网   评论

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徐家新院长勋鉴:

我叫王世华,是辉南县农业银行诉王世华劳动争议一案的被告和被上诉人,也是该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和执行监督申请人。今天,我是以一名依法维权受阻人或叫依法维权遭殃人的身份,给您写这封公开信,强烈要求省高院有效进行执行监督,撤销通化市中院作出的[2017]吉05执复69号终审执行裁定,恢复执行辉劳人仲字[2010]9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申请已于2019年8月19日递交省高院执行局。同时,反映通化市中院在本案中的主要错误,请求徐院长主持省高院秉公宪裁!

一、通化中院在[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9号终审裁定和[2019]吉05民再8号再审裁定中错误认定事实,暗转争议焦点,故意模糊争议性质,错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了饱受诟病的终审裁定和再审裁定。

2005年5月,辉南县农业银行在县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推荐下,决定向招商企业辉南县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发放48万元贷款。该项贷款后被省农行三次认定为领导变相越权发放,属于违规,要求提前收回。辉南农行领导为自保,决定让我(时任该行客户业务部经理和该贷款的经营主责任人)挂职离岗清收。因我未能按时收回全部贷款(已收回本息30余万元),2006年11月9日,辉南县农行借内设机构改革之机,免去了我的职务,剥夺了我的竟岗资格。我自此失去工作,随之在系统内逐级上访维权。

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11月27日,辉南县农行为了打击报复我上访维权,分两次以违法手段在我上访途中,分别在辉南县和通化市两级劳动主管机关两次单方面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

2010年8月,我向辉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0年11月,仲裁机关作出辉劳人仲字[2010]9号仲裁裁决,认定本案是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认定辉南县农行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裁决辉南县农行需恢复我的工作,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补交五险一金等。

辉南县农行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0年12月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此间,吉林省农行领导要求通化市农行和辉南县农行“要不惜血本打赢这场官司,在法律法规上我们站不住脚的,认可拿钱……,否则从省行至县行要有一批人得受处分”。基于此,辉南农行在一审法院四次败诉四次上诉(含一次执行异议和一次申请复议),自2010年12月至2019年7月,该案在县、市两级法院经过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一次再审,历时九年给出“不予受理”的终审结论。其中,辉南县法院三次一审的审理结论和判决结果与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高度一致。然而,通化中院却多次枉法裁判:先是违法两次发回重审,继而在第三次重审时诱导辉南县农行将该案的争议起因由辉南农行违法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引发说成是由国务院主导的股份制改造引发,使该案严重偏离正确的审理方向!其主要错误在于:

(一)错误认定事实。通化中院对已经被仲裁机关和一审法院多次查实真相并认定违法无效的农行终止我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视而不见,坚持认定本案是由国务院主导的改制裁员引发。通化中院自知将本争议认定为由国务院主导改制引发的争议无凭无据,故自2015年1月终审庭审到2019年4月再审庭审,每次庭审主审法官都当庭要求辉南农行至少要提交本次股改的文件、方案等作为证据。辉南农行一直未能举证,仅在2015年9月22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七页新闻报道,这份报道只说“农行股改将一次性整体改制”。我已质证该报道与本案无关,然而通化中院却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本案是由国务院主导的改制引发,真是荒唐至极!

(二)暗转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辉南农行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这在仲裁庭和一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四次表示认同。而通化中院却把争议焦点暗转为究竟是由辉南农行内部改革引发争议还是由国务院主导的股份制改造引发争议。

(三)故意模糊争议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须对争议定性,这是必须做的。通化中院在第一次二审时已明确认定:“该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而终审裁定和再审裁定对此避而不谈,涉嫌故意给辉南农行和法院执行部门留有曲解空间。

(四)错误适用法律。本案就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理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然而,通化中院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终审裁定不予受理该案,从而导致该院执行局在[2017]吉05执复69号执行裁定中错误推定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终审裁定撤销辉南县法院的执行裁定,驳回我的执行申请。我是国有企业员工,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国有资产持有人或监管人,国有资产调整划拨与我何干?我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来自用人单位用违法手段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二、通化中院执行部门越权司法

通化中院执行部门越权司法,阻止辉南县法院执行生效的辉劳人仲字[2010]9号仲裁裁决,并终审裁定该仲裁裁决无效,驳回了我的执行申请(详见[2017]吉05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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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通化中院作出的[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9号终审民事裁定和[2019]吉05民再8号再审民事裁定,尽管错误和瑕疵十分明显,饱受诟病,但最终的裁定结果是“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4]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的起诉。”这里既没有说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也没有说原仲裁裁决无效。而通化中院执行局作出的[2017]吉05执复69号执行裁定中却说该案不是劳动争议,认定原仲裁裁决无效,以此阻止辉南县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难道通化中院执行部门有权重新审理民事案件吗?

既然通化中院的终审裁定和再审裁定没有认定该案不是劳动争议,没有裁定原仲裁裁决无效,更没有撤销原仲裁裁决。那么,原仲裁裁决是否生效,以及人民法院应否执行,就成了本执行案的焦点。2016年以来,我先后到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劳动主管机关、相关媒体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过上访或信访,现归纳各方观点如下(以表达时间先后为序):

(一)本人观点:我认为,辉南县农行作为原告,起诉被驳回,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没有起诉,那自然要维持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正如二审法院固定的行文模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理,“驳回起诉,维持原仲裁裁决”,顺理成章!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是法定职责,见《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县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异议人(指原告辉南县农行)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纠纷系政策性行为引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对于原劳动仲裁裁决即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对此仲裁裁决立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国务院观点:该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政府不能什么都管。通化中院如果坚持认为本案是由国务院主导的改制引发,让他向国务院出函!(注:我多次要求通化中院出函,均被拒)

(四)县政府观点:这就是内部改革,怎么能扯上国企改制呢!农行应主动履行仲裁裁决。

(五)律师观点:终审法院只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当然生效,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六)县农行行长观点:县农行说了不算,要请示上级行。

(七)市农行某行长观点:王世华的问题,就是要拖,拖得他筋疲力尽,拖得他没有上访的精力、体力和财力!

(八)媒体观点:通化市中院竟敢歪曲最高法规定,为辉南农行站台。(注:此观点被近百家媒体认同并转载,包括百度、谷歌)

(九)通化中院观点:观点一,既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就不是劳动争议,如果是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定会受理。(注:此观点有两处错误,一是错在认为通化中院一向正确; 二是错在司法实践不能单靠推定下结论。)观点二,该案只要一方起诉,原仲裁裁决就不生效。(注:此观点错在忽略了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这一重大法律事实!)

(十)省农行观点:农行已经赢了。如果农行输了,该履行仲裁履行仲裁,该赔钱赔钱。现在是农行赢了,再要求我行履行仲裁,那就是违法了。

(十一)省政府观点:观点一,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主导的改制多了去了,别的地方怎么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观点二,你的问题已经涉法涉诉,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可以受理你的上访事项,你必须回到人民法院解决,或向政法委反映。

(十二)政法委观点:观点一,农行哪里赢了,哪个裁判文书上说农行赢了?本案在各级法院无论有多长时间,多少裁判文书,最终都归零了。现在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仲裁裁决,没有第二个选项;观点二,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目前,省高院尚未表达最终观点。在接待过我的七位法官中,除一位法官认为原仲裁裁决无效外,六位法官均认为原仲裁裁决生效,应予执行。也曾要求通化中院:要么撤销仲裁裁决,要么执行仲裁裁决,象这样既不撤销仲裁裁决,又不执行仲裁裁决,是错误作法。

三、省高院网上督办能否奏效?

2019年8月9日,通化中院执行局杨军局长和王玉杰法官,在本院第八审判庭正式向我告知,并由书记员作了笔录:“经中院法官会议研究的结果,……你这个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辉南县执行案件是错误的,(通化中院的[2017])执复69号裁定给你驳回了是正确的。你这个案件法院调解不了,你应该去政府部门和银行等其他部门去解决,因为这个是国家政策问题调整的,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同时连续强调了三次:“如果你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去省高院进行监督。”

2019年8月12日以来,我反复在省高院、省农行、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省政法委信访局之间不间断上访。各方答复如前所述。2019年8月19日,我再次来到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执行局孙晓明副局长接待了我,孙局长看完材料后说:申请材料我们收下,等研究后符合督办就督办,符合监督就监督。

目前,省高院正在网上督办该执行案,督办的内容是市县两级法院消极执行。

我所担心的是:省高院的督办能否奏效?理由有二:第一,辉南县法院早已按照通化中院的[2017]吉05执复69号终审执行裁定退出执行程序,不在执行过程中;第二,对于省高院的执行要求,通化中院的态度很明确:除非省高院直接发文让我们执行,我们才会执行,否则我们不会执行。这明显是抗督不办,拒不执行。

四、天问

之一,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关用了九十天,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成为“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工作创新实践的典型案例,被收录在由国家《经济日报》社编纂出版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卷第1164页),而通化中院为什么用时九年,作出的终审裁定、执行裁定和再审裁定均争议颇多,饱受诟病呢?!

之二,一个用人单位用违法手段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通化中院为什么硬要认定为是国务院主导的改制裁员引发的政策性问题呢?通化中院是想把辉南县农行的这一违法行为甩锅给国务院吗?

之三,同一个案件,为什么市县两级法院在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所持观点和主张都截然相反呢?要知道,辉南县法院的三次一审判决都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甚至事前院领导还亲率主审法官到辉南农行进行过专题调研;立案执行也是经全体员额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可以说,该案在一审法院几乎动用了全部的民事审判力量,如果通化中院的观点和主张是正确的,难道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水准和执行认识能力都已低到必须“关门歇业”的程度了吗?

之四,人民法院的使命是公正司法,法官的司法功能是定纷止争。本案通化中院用时九年,既未定纷,也未止争!是当事人无赖呢?还是法官们在毫无节制地浪费审判资源,并毫无良知地耗费当事人的有限劳动生命呢?!

都说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希望省高院能以实际行为让当事人相信此话不假!

言不有敬之处,请海涵!

此致

敬礼!

致信人:王世华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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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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